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涉及危险化学品研制开发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

化工专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研制开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研制开发企业及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