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进入化工专门区域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

鼓励企业进行改善安全条件的技术改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有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批准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港口等行业管理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