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专门区域,但是,下列项目除外:

(一)加油站、成品油油库;

(二)氧、氮、氩、二氧化碳工业气体分装;

(三)医用氧分装;

(四)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建设项目;

(五)港区(铁路、航空)建设项目;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