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许可范围、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以及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的项目等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