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二)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乘客有损坏电梯或者不当使用电梯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