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