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工程渣土处置、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和绿化养护、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规划区内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迁)房屋拆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及其附属搅拌站、道路管养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以及物料装卸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