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