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