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