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