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河道整治、绿化施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城镇规划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