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