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