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