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