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