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联网。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