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