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出现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时,扬尘污染防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