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