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