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

(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及时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不得高处抛撒。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