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及时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不得高处抛撒。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