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园林绿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等,没有采取绿化覆盖的,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