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二)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