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