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车辆洒水冲洗,施工吹灰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

(四)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六)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