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三)施工工地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

(五)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洒水、仓储等防尘措施,集中、分类堆放,并封闭运输;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高处抛撒,应当及时封闭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七)外脚手架设置悬挂清洁、无破损的密闭式防尘网封闭,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八)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