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