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