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