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政救助力量与社会救援力量,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纳入市、县(区)两级政府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