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