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四)故障频率高或者收到投诉多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