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的规定,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报告的。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