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必要时可以组织复检。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