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报废技术条件,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