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报废技术条件,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继续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