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费用,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