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