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安装第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时,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