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依法利用路边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捐款,对农村公路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宣传标牌、设置纪念标志、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鼓励。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