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工作。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