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专款专用,或者挤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资金的,由市、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