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