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