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