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