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物价增长、养护公路里程增加和公共财政能力增强等因素,保障农村公路日常管理、装备配备和设施维护等经费。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