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补助。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负责县道资金的投入,并对乡道、村道资金予以补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资金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