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补助。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负责县道资金的投入,并对乡道、村道资金予以补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资金的投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