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抢险,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