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抢险,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