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设立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作业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并定时进行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